读特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2年3月16日讯(记者 胡津玮)2021年,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组织开展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集中整治行动。聚焦民生领域,着力加强房地产、校外培训、医疗美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弹窗广告等重点领域广告执法,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促进广告行业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现选取2021年办理的第一批具有一定代表性、普遍性的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件予以公布。
一、深房理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主要经营房产投资咨询及理财咨询服务,实行会员制,会员分为摇篮会员、V+会员,摇篮会员会费为13800元,享受终身服务;V+会员会费为3980元,享受1年期服务。当事人通过新浪微博“深房理”和微信公众号“深房理”发布所谓真实买房案例,吸引粉丝购买会员,指导会员通过代持、合伙、以贷养贷等方式买房炒房。
当事人发布的“树立目标、先赚一千万”等买房案例,无法提供证据证实广告内容真实性,也无法提供相关信息或线索供行政机关予以调查核实其真伪。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严重违背党中央“房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根本方针,且多次引发全国范围内的负面舆情,造成极其严重的社会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稽查局于2021年5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0万元。
二、深圳市水灵子国际舞蹈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易拉宝宣传海报和宣传页上发布的培训广告含有“全国1000多家连锁分校,一卡通用”“包领证!包分配工作!”“全国1000多家连锁分校,一卡通用免费转校”“0基础包教包会包考证分配工作”“每天工作3小时月薪6000-10000以上”等用语。经查,“水灵子全国校区”共有971家连锁分校,而且多家连锁分校已注销,广告宣传的全国1000多家连锁分校与实际情况不符,对消费者造成欺骗、误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广告;“包领证!包分配工作!”“0基础包教包会包考证分配工作”等广告对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的保证性承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局于2021年10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0万元。
三、时悦汇精品(深圳)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与飞亚达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特定系列腕表设计合作框架协议》,设计生产了一款飞亚达“大师系列百年红船特别款”的腕表,该款腕表表底盖上标注“红船”字样及“红船”标志图案。2021年3月16日至4月22日期间,当事人通过企业官网以及京东、天猫电商平台发布广告对该款腕表进行营销宣传,并在网页上发布含有“历经百年已成时代巨擎;飞亚达推出百年红船特别款腕表”等广告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于2021年4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60万元。
四、深圳市福田区讯得达教育培训中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接受深圳新哲书院的委托,在应知或者明知广告内容虚假违法情况下仍利用其运营、管理的网站为深圳新哲书院发布含有“培养了深圳首个哈佛、MIT以及斯坦福大学……等英美顶尖名校学子”“世界顶尖名校保签计划根据学生的入学测试保签美国常春藤名校&英国剑桥牛津;若未能被保签大学录取,可免费重读一年,重新申请;若第二年仍未能被保签大学录取,可申请全额退费。”“国际教育界最强班——深圳新哲书院Alpha国际天才少年班”“剑桥、牛津、斯坦福……全球顶尖师资”“闪耀世界级竞赛舞台、汇聚全球一流教育资源”“闪耀世界级竞赛舞台、汇聚全球一流教育资源”等虚假违法内容的广告,且广告中使用学生的姓名、照片、成绩、录取院校等进行宣传。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三)项规定,构成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监管局于2021年10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50万元罚款。
五、深圳市怡亚通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2019年4月4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利用微信公众号“星链供应链云”发布“星链|通证经济,让我们不一样”的宣传中展示“个人云:星链友店,与传统社交电商不同,新版的星链友店在合规合法的前提下,有着别具一格的优势。①自购省钱:怡亚通海量商品货源,确保低价;②分享赚钱:所有店主、经理、总监无需囤货,只要推荐朋友下单,就能赚取商城给予的推荐奖励;③消费即投资:每一笔消费、分享和销售,都会被商城记录、永久有效,并在未来兑现为奖励,并随平台成长而增值。”的宣传。当事人未能提供星链友店App实际运营中与该宣传相关联的证据材料,表示从未提供上述服务,也不具备别具一格的优势。其行为存在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情形。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服务不存在,以虚假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监管局于2021年7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50万元罚款。
六、深圳市中泉钱币文化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于2021年1月15日在微信公众号“中泉收藏”发布《拼团,伟大功勋钞币评级封裱办限量开售》和《牛币明日兑换!下一枚建党百年纪念币》广告软文,其中含有“《伟大功勋》专为纪念建党特别发行,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纪念意义”“极高的收藏价值”等宣传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深圳市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综合执法局于2021年3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30万元。
七、深圳市罗湖区天天进教育培训中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主要从事初中学科类培训工作,通过自建网站和现场海报发布含有“深圳中考复读第一品牌”“深圳最优秀的中考复读品牌”“中考复读天天进最佳、中考提分天天进最快、课外辅导天天进最好”等绝对化用语广告,且在广告中使用学生的姓名、成绩、排名、录取学校等进行宣传。
当事人利用其自建网站发布“2020中考咨询入口”弹窗广告,关闭后每隔20秒会再行弹出,无法确保一键关闭。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第二十四条第(三)项和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于2021年10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59万元。
八、深圳雷炎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公司的MOTI魔笛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电子烟广告,其中含有“MOTI魔笛,新一代MOTI▪MOJO,限量发售”“MOTI魔笛,只为一口好烟,新品预告,揭秘魔笛造雾四重密码”“新一代MOTI▪S LITE换弹雾化烟”“MOTI魔笛将携超大杯新品MOTI▪C”“2020年深圳IECIE展会将于8月20日至23日在深圳会展中心如期举行。作为电子烟行业头部品牌之一,MOTI魔笛将携超大杯换弹雾化器MOTI▪C、智能POD MOD产品MOTI▪X等多款新品亮相此次展会”等内容。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生产的MOTI魔笛牌电子烟属于烟草制品,应当适用烟草广告的有关规定。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违法发布烟草广告行为,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于2021年1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万元。
九、烯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于2021年3月8日在其新浪微博“烯旺科技”发布了一篇题为“石墨烯行业首次颁布“工匠奖”,烯旺科技成首个获奖企业”的文章,宣称:正是由于烯旺科技的匠心匠艺,自2015年诞生以来,烯时代产品广受市场的欢迎和认可,口碑广为传播,相继被评选为“深圳知名品牌”、国货精品“十佳创新品牌”,并入选“深圳手信”礼、深圳市政府“外事礼品”,专供外事活动代表深圳赠予外宾。当事人利用微博宣称其产品入选深圳市政府“外事礼品”,专供外事活动代表深圳赠予外宾,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了国家机关的名义或者形象。当事人新浪微博“烯旺科技”上发布的文章都是公司员工自己编辑和发布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广告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名义或者形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于2021年7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万元。
十、深圳市泰德佳儿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深圳市泰德佳儿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其自有网站内发布含有“性别选择可选择宝宝性别,移植多个胚胎:龙凤胎,双胞胎……”“男孩♂女孩♀以及多胞胎的定制胚胎的性别选择在移植到女性子宫之前即可完成,实验室的医生会监测受精卵的染色体,男性为23XY,女性为23XX胚胎的性别选择在移植到女性子宫”等内容的广告。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五条、《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于2021年9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以上广告,并处罚款20万元。
十一、深圳实惠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中发布了“治疗癌症、增强人体抗病免疫功能、调节身体健康、提高人体免疫力、抑制肿瘤、抗衰老”等宣传内容,并在宣传海报栏中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和形象进行宣传。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鹏监管局于2021年10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万元。
十二、深圳市盐田区玛宣尼护肤造型店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服务项目“面部原液”广告宣传中含有“纯天然植物种子与现代生物科技的最新成果,采用全球最先进的提取技术……”等描述,在“中草药膜”项目广告宣传中含有“中草药膜是一种在人体特定部位通过用泥药热灼和熨烫刺激,以达到治病防病的治疗方法……疗效好,见效快,具有活血、抗炎,祛风除湿的多重功效,能迅速打通人体经络,将人体内的风寒湿邪驱除体外,达到快速治愈顽疾的目的”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用语。经查,当事人为从事美容服务,的个体工商户,不具有医疗机构资质。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和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盐田监管局于2021年3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十三、深圳乐普智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主要从事“制氧机”“额温枪”等医疗器械产品的研发与销售。当事人通过微信小程序“乐普智能医疗”发布“佳漾制氧机”医疗器械广告,其中含有“负离子自然疗法 --清除自由基,抗氧化和抗衰老,降低血液粘度,清除心脏和脑血管,改善睡眠调节自主神经”等内容,与广告审查批准样件内容不一致。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稽查局于2021年4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万元。
十四、深圳市盛荟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公明西柚里”发布房地产广告宣传推销西柚小镇·西柚里项目,其中含有该项目“是政府立项的城中村改造样板工程”“是光明区政府立项的城中村整村改造示范项目”“是光明区政府立项的改造示范项目”;“3000㎡力合紫荆创客基地深圳市政府和清华大学联手打造”“3000㎡力合紫荆创客基地(深圳市政府和清华共同打造)”和“深圳首个以涂鸦为主题的国际潮酷街区”等内容。以上广告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其真实性,与实际情况不符,会对消费者产生欺骗、误导,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虚假广告情形。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于2021年8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4万元。
十五、深圳市南北药行连锁有限公司黄贝分店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大门上以张贴海报的形式发布的药品广告含有“希爱力,香港名:西力士;性福加油站,呵护前列腺,一药两用”等内容,“希爱力”他达拉非片系美国礼来公司(Lilly del Caribe,Inc)生产的治疗勃起功能障碍的处方药。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首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日常经营中严格执行凭处方销售“希爱力”处方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于2021年8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万元。
十六、深圳市亿祥云天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1688网站开设“深圳市亿祥云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学生小风扇usb迷你电扇”,其产品广告中含有“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17303916442”等内容。经查,该专利由于未缴年费已经终止失效。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于2021年10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