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网2019年1月3日讯(记者 刘婷)2018年12月24日17时30分许,深圳交警接报称在南山大道前进路口有两车事故,深圳交警接报后迅速到达现场。
出租车司机酒后载客
还和大货车“尬车斗气”
你说,刺激不刺激?!
2018年12月24日17时30分许,深圳交警接报称在南山大道前进路口有两车事故,深圳交警接报后迅速到达现场。
现场视频>>>
经了解,刘某驾驶的粤B号牌营运出租车与林某驾驶的粤B号牌货车在并道行驶时,刘某一侧没有变道条件,林某驾驶的车辆有优先通行权可正常通过,刘某认为林某故意不让行,多次驾车别对方影响对方正常行驶,林某被逼停后报警。
在现场,执勤警力发现刘某存在酒气,立即对其进行酒精测试,果不其然,其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25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
据刘某交代,12月23日晚上7时左右在家中喝了大概4两白酒,12月24日中午,刘某有事从家中驾驶外出,行驶过程与一辆厢式货车发生纠纷。
于是便有了开始的那一幕
一开始刘某只承认其酒后驾驶行为
不承认有驾驶营运车辆路怒斗气行为
对其行为危害认识不足,不知悔改
12月29日下午,在交警调取的行车记录仪视频事实面前,刘某终于承认了驾驶中存在斗气行为。
饮酒后驾车,还开斗气车
等待刘某的将是数日的铁窗
一时贪杯,毁了前程
深圳交警对肇事驾驶人刘某
及其所属公司严查严整严处
对肇事驾驶人
对营运车辆驾驶员刘某因酒后驾驶依法处罚拘留,并将驾驶员刘某纳入黑名单,终身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对其所属公司
对其所属公司下发整改,要求其落实安全教育,增强驾驶员安全意识;责令公司立即与酒后驾驶营运出租车且开车路怒斗气的驾驶员解除合同;责令公司立即对全公司驾驶员和车辆展开自查,查找隐患进行整改。
作为一名车辆驾驶员
酒后开车,是错是罪!
作为一名营运车辆驾驶员
酒后开车+载客营运+怒路斗气
是错上加错,罪上加罪!
令人发指的是这样的醉(罪)人
居然还不止一位
2019年1月1日22时26分许,深圳交警在深盐路—东湾路口开展整治行动时,发现粤B号牌蓝色出租车司机曾某有涉酒驾驶的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现场视频>>>
经抽血鉴定检验,曾某的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82.71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当交警蜀黍截停该出租车时
发现车内还载有一名女乘客
身为出租车驾驶员,饮酒后驾驶
更大胆上路载客营运
如此罔顾自己与他人生命安全
职业素养何在?
安全意识何在?
道德认知何在?
据了解,事情是这样的
1月1日早上
08:30
据曾某供述,1月1日元旦当天早上8点半,曾某和同事在长岭村一家饭店吃饭,期间曾某喝了几杯白酒,一直吃到10点半左右四人各自步行回家,曾某返回家中睡觉。
19:30
一直睡到晚上19时30分许,曾某起床交班,在驾驶出租车的时候,曾某自觉自己酒劲还未消除,便将车停在海景二路路边,在车 上睡了两个小时,直到22时。
曾某心想这酒是早上喝的
而今到了晚上,自己也没酒气了
也不困了,便以为自己醒酒了
于是抱着侥幸心理开车上路
这时,乘客邓女士因为坐错了公交车在公交车站台下了车后,拦到了曾某所驾驶的出租车前往目的地,谁知曾某行驶至深盐路—东湾路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曾某表示自己平时也经常喝酒
但一直知道喝酒不能开车
也没有犯过这样的错误
如今却因如此侥幸心理
在新年第一天面临“丢饭碗”
实在懊悔不已
现如今犯罪嫌疑人曾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日被刑事拘留。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明文规定
饮酒后不得驾驶车辆
如饮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将罪加一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规定
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此外,相信很多人都和两位司机一样
错误地以为喝酒以后睡一觉起来
便可醒酒开车了
其实这酒到底醒没醒
还真不是一觉就能解决的事儿
一名健康的成年人,每小时身体能代谢的酒精量为5g~7g左右。
由于个体在年龄、体质、解酒能力等方面存在差异,对于酒后隔多久开车测不出酒驾这一问题,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答案。
一般而言,人饮酒后8~12小时,酒精在体内的含量将大大降低,24~48小时会完全挥发。这就意味着,驾驶人在大量饮酒后,最 好相隔24小时后再驾车。
出租车司机作为从事客运服务的
专业驾驶人员
应该遵守职业操守
当乘客进入出租车的那一刻起
便是将生命安全暂时交付于
驾驶位上那一位陌生人
因此
驾驶人不仅要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
更要对上车乘客的生命安全负责
这是对生命应有的敬畏和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