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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工作啦!别急,签合同前,先了解这些“坑”

2019-02-15 06:38来源:深广电第一现场

原标题:找到工作啦!别急,签合同前,先了解这些“坑”

春节过完了,一些工作还没有着落的人,也开始抓紧找工作了。往年在节后的招工旺季,经常有求职者遭遇招工诈骗,回过头去看,这些招工陷阱其实并不难避免。那么,新员工入职签订合同时,该如何避免被套路呢?今天的《法治现场》,就来说说劳动合同里的那些坑。


记者随机提问: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注意哪方面内容?


签订劳动合同 注意九个条款

年轻人,刚出来工作也需要关注合同,不要认为吃亏是福。看来,对于签订劳动合同,很多市民还缺乏系统的认知。劳动合同,顾名思义是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载体,而里面的条条框框都牵涉到劳动者的利益,因此入职的首要任务就是熟读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一份正规的劳动合同,必须要有九项基本的条款:

甲方、乙方的详细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我们接下来划重点,其中有哪几个条款需要特别留意,防止合同陷阱。

试用期 陷阱多

第一是“合同期限”条款。在固定合同中,劳动合同期限尤其重要,其中涉及的试用期的约定需特别留意。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有严格的时间限制,用工时间短的工作则不能设置试用期,因此一定要留意用人单位违规设置试用期的陷阱。

法官介绍:使用期限在劳动合同法有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律师介绍:不得设置试用期的情形是: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另外,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期满续签合同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加班费 不应写进合同


第二是“劳动报酬”条款。劳动报酬中要注意加班费的约定。一些用人单位加班情况属于常态,于是为避免核算加班工资的麻烦,就在合同中对加班工资进行了定额约定,这样的约定,本质上是违背了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核算方式。

社会保险费用 折算成工资违法

第三是“社会保险”条款,一些用人单位基于节约用工成本考量,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保,将社保折算成工资。劳动者贪图眼前的蝇头小利,事后才发现长远利益受损。



       单方面约定  法律不免责   

第四是“权利义务”条款。劳动合同需要约定合同解除、终止以及经济补偿。一些用人单位往往会只约定劳动者的义务,而不注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赔偿责任。



未入职先谈钱 当心!

除了合同陷阱,现实中也存在两大类招工陷阱。一种是“劳务派遣陷阱”:一些劳务派遣公司收取高额的中介费,却只安排与承诺不相符的工作。另一种是“招工变培训”:一些企业打着高薪招工的幌子,却给求职者提供入职培训,忽悠求职者向网贷公司贷款付培训费。求职者工作没找到,反而先欠下高额贷款。

        规范劳动关系  保障经济运行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主张权益。

记者:陈容清胡成章潘浩

美编:禹审核:颜慧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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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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