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居型商品房供应对象是谁?
安居型商品房重点面向符合收入财产限额标准等条件的户籍住房困难居民配租配售。
2.对特殊群体有哪些优先措施?
《安居型商品房办法》对特殊群体的范围和优先方式作出了进一步的完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安居型商品房办法》重新划定特殊群体的范围,从以下方面规定了对特殊群体的具体优先措施:
一是特殊群体作为申请人的,只需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5年以上;退役军人的服役年限计入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年限。
二是租售程序中对特殊群体采取增加抽签次数、配置两个摇号号码、综合评分时给予加分等优先措施。
三是主管部门可以安排一定比例的房源面向特殊群体申请人中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及一至二级残疾人配租配售。
四是对退役军人,计算应缴增值收益时,服役年限计入在深累计纳税申报年限,一并给予折扣。
3.如何进行封闭流转?
《安居型商品房办法》进一步作出了制度化安排:
首先,购房人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至取得完全产权前,可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转让,也可向原产权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申请回购。其中,签订买卖合同未满3年的,只能向原产权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申请回购。
其次,规定了封闭流转期间的回购价格和转让价格,具体如下:
签订买卖合同未满3年,向原产权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申请回购的,回购价格为原购买价格;
签订买卖合同3年及以上,向原产权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申请回购的,回购价格为原购买价格加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签订买卖合同3年及以上,面向在册轮候人或者符合《安居型商品房办法》申请条件的对象转让的,转让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市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并提供指导价格。
此外,为进一步提高封闭流转程序的可操作性,具体的封闭流转办法将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4.增值收益如何计算?
《安居型商品房办法》明确了应缴增值收益的具体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应缴增值收益 = 取得完全产权时该套住房市场评估价格 ×(1—原购房时基准销售价格/原购房时市场价格—1% × 折扣系数 × 与产权单位签订买卖合同购买安居型商品房的申请人在深累计纳税申报年限)— 相关费用
具体折扣系数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取得完全产权时,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应缴增值收益为0或者负数时,购房人无需向政府缴纳增值收益,政府也无需向购房家庭支付任何费用。
退役军人的服役年限计入在深累计纳税申报年限。
上述计算公式将应缴增值收益与购房人在深服务年限挂钩,有利于鼓励购房人持续为本市作贡献。同时,考虑到不同片区住房价格存在较大差异,为体现公平原则,在设计该公式时增设了折扣系数对应缴增值收益进行调节。
5.新旧政策如何衔接?
《安居型商品房办法》充分考虑了新旧政策的有效衔接和平稳过渡。具体安排如下:
一是预留了过渡期,《安居型商品房办法》颁布之日起至施行之日止,拟留有一定时间,符合条件且有意愿进入轮候册的申请人,可以依照《深圳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及其相关规定提出申请,审核合格的纳入轮候册。
二是《安居型商品房办法》施行后,安居型商品房同时面向在册轮候人和新申请人供应,为合理优先照顾在册轮候人,《安居型商品房办法》明确了在租售方案中确定一定比例的项目房源面向在册轮候人分配,在册轮候人既可以按照《深圳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及其相关规定继续轮候购买安居型商品房,如符合《安居型商品房办法》规定的收入财产限额标准等申请条件,也可以按照《安居型商品房办法》申请租购安居型商品房,租购成功的退出轮候册。
三是设立封闭流转机制,新申请人购买的安居型商品房适用封闭流转机制,在册轮候人已购买安居型商品房的,根据自身意愿,也可以选择按照新规定进行封闭流转。
四是在取得完全产权的规定年限上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处理原则,依照《深圳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及其相关规定购买的安居型商品房取得完全产权的年限适用原规定,即签订买卖合同10年后可以申请取得完全产权。
五是确定了应缴增值收益的计算方式和适用对象。
六是在册轮候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深圳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及其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