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医师明明都已经离职了
自己的名字却还出现在检验报告单上
这是怎么回事?
署名报告单的人已离职?
今年2月份
龙华区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
来到深圳瑞芙臣医疗美容门诊部
进行现场检查
检查时看到某患者病历本张贴的
几张检验报告单的核对栏
签署人名字都是徐某
然而经询问
该机构的管理人员邹某表示
▽
但是“徐某”刚离职了
由于检验单需要双审核
就让岑某代签了“徐某”的名字
需双审核所以沿用徐某的名字
那这个岑某又是何人呢?
岑某是该机构的检验医师
能提供其初级(士)的资格证书
专业为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然而这徐某人都已经离职了
姓名还能留下继续用吗?
当然是不能的!
岑某在检验报告单上冒签了“徐某”名字
这可是赤裸裸的伪造医学文书
划重点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应当依法签署医学文书和医学证明文件,按照有关规定书写、保管病历,并对患者的个人资料及隐私保密。
非主诊医师做皮肤医美?
在该机构的医学整形美容档案袋中
卫监执法人员还发现某患者的
皮肤治疗同意书和治疗记录表
医师栏的签名都为“杨某”
杨某也承认在今年年初
自己在该门诊部单独为患者蒋某
进行了激光祛斑痣疣的治疗
而执法人员检查其资质时
杨某却未能出示
皮肤科专业主诊医师相关证件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
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划重点
根据规定,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不可以直接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但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该门诊部和人员被罚
经调查核实
深圳瑞芙臣医疗美容门诊部
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
最终
卫监部门依法予以该门诊部
合并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予以岑某暂停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予以杨某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卫监提醒
检验报告单属于医学文书
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
应当依法签署
医疗机构执业也应当使用符合
岗位资质要求的卫生技术人员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执业应当使用符合岗位资质要求的卫生技术人员,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除会诊外,使用已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但未注册或者备案在本医疗机构的医师开展执业活动;
(二)使用卫生技术人员开展注册专业以外的医疗卫生技术活动;
(三)使用不符合岗位所需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经历等条件的卫生技术人员;
(四)使用执业助理医师单独执业;
(五)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医疗卫生技术活动。
具有本科以上医学专业学历但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可以在医疗机构执业医师的指导下非独立性开展医疗卫生技术活动。
第四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应当依法签署医学文书和医学证明文件,按照有关规定书写、保管病历,并对患者的个人资料及隐私保密。
医师未经亲自诊查、调查,不得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医学文书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医学证明文件。
第七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按照下列标准处以罚款,同时对相关卫生技术人员处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医疗机构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同时对卫生技术人员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并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以及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按照每使用一人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二)违反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按照每使用一人二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按照每使用一人五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同时对非卫生技术人员处二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医疗机构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同时对非卫生技术人员处五万元罚款;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并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同时对非卫生技术人员处十万元罚款。
第七十四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卫生技术人员,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非卫生技术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一)医师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医学文书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医学证明文件的;
(二)隐匿、伪造、篡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文件、病历的;
(三)出具虚假医学文书、医学证明文件、病历的;
(四)泄露患者个人资料或者隐私的。
其他未按照规定签署医学文书、医学证明文件,书写病历或者未按照规定保管病历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医疗机构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案件来源:龙华区卫生监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