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处理结果,提起18宗行政复议申请
黄某不服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龙岗监管局对其投诉举报作出的终止调查、不予立案的决定,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提起18宗行政复议申请。他认为,《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没有任何法律效力,违反上位法,要求复议机关审查条例的合法性,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结果,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深圳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处(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收到复议申请后,经审查认为,2018年1月19日公布的《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系经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经济特区法规,在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经济特区法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的,公民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附带提出对规定审查的范围,故对黄某提出的对《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合法性进行审查的请求不予支持。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委员会受理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举报时,发现投诉人超出合理消费或者以索取赔偿、奖励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可以终止调查并将相关线索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围。但是,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涉嫌犯罪的除外。"
经研究,复议机关认为本案的投诉举报不涉及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涉嫌犯罪的情形。本案根据相关证据材料,可以认定黄某在10天时间内,先后302次在近300个商家购买豆奶、柠檬茶等饮料,商家所在区域遍及全市9个区50多个街道。黄某的购买行为存在日均购买频率高、单次购买数量少、购买区域分布广、涉及商家数量庞大等特点,明显超出合理消费。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龙岗监管局对黄某的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终止调查、不予立案的决定,符合《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复议机关依法维持其处理决定。同时,复议机关也指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将黄某的相关举报线索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围。目前,案件已审理完毕,复议决定已送达双方当事人。
◊行政复议决定书
在本案中,复议机关维持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终止调查、不予立案的决定,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一是要维护特区立法的权威,保障特区立法的实施。《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九十七条是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角度出发,针对当前存在的游离于法律边缘、占用大量行政监管资源甚至成为敲诈勒索手段的职业打假、职业索偿行为而制定。《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属于特区立法,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的可以附带审查的范围,故黄某提出的附带审查条例合法性的请求没有得到复议机关的支持。特区立法权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具有权威性,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保障特区立法的实施。
二是要慎用《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在此之前,市场监管部门曾数次适用该条规定作出终止调查的决定,但没有得到复议机关的支持,因为不能简单地认定对同类商品的举报投诉超过3次以上就属于明显超出合理消费。此案系《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于2018年5月1日施行后,复议机关首次支持市场监管部门适用该条例第九十七条。
三是要合理引导消费者举报投诉。涉案商品豆奶和柠檬茶系境外合法生产的食品,只是未经正常的报关手续被走私到深圳市场销售,不涉及到引发食品安全事故,但其标签和添加剂确实不符合中国大陆的法律和标准的规定。因此,应当从源头上解决非法进口问题。复议机关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将相关举报线索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围,正是基于此类考虑。黄某累计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302宗举报,按照每次调查需2名执法人员参加的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至少需要将604名执法人员投入到销售环节的监管。投诉举报是消费者维护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合法权利,但如果滥用这种权利进行"碰瓷式"的高频投诉举报,会造成行政资源的占用和浪费,对于解决真正需要关切的问题无济于事还帮了倒忙。(读创 / 深圳商报记者 张玮玮 通讯员 司新宣 文 / 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