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三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作为民法典分编中的核心之一,草案此次重点关注了高空抛物问题,就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致人死伤严重事件频发的现象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这些新增的规定有很多亮点。比如,“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当你从窗口随手扔出一包垃圾时,不管有没有给他人构成伤害,都已经构成违法。
据媒体报道,不久前,某地一小区发生一起菜刀从阳台坠落地面事件,当众邻居对当事住户进行指责时,该住户的反应是,“又没伤到人,有什么大惊小怪的?”事实上这恐怕也是很多人的认知误区。明确高空抛物或坠物属违法行为,才能为一些人的“大惊小怪”论画上句号。
更引人关注的是,草案着力解决“连坐”困境,拟确定“前置调查程序”,“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明确“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
相比以往,这是一种力度很大的修正。被称为高空抛物“连坐条款”的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即“找不到抛物者,全楼业主共同赔偿”。
关于“连坐”,很多深圳人可能还记得,2006年,南山区向南小学一名四年级学生在放学途中,被好来居大厦坠落的一块玻璃砸中头部,后经抢救无效身亡。4年后,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由好来居大厦北侧的73名业主每户补偿4000元,总计29.6万元。
正如业内人士所说,“一人得病,全楼吃药”,让无辜业主担责,有违法律应有的正义和公平。再说,由于“连坐”往往只是民事赔偿,造成有关故意或过失伤人者的刑法责任被架空,弱化了法律该有的威慑力,增加了侵害人的侥幸心理。另一方面,对执法机关而言,由于有可能加害人集体给予补偿的责任兜底机制存在,也容易淡化执法意识,对于找出具体侵害人动力不足,从而难以杜绝和稀泥的倾向。
今天,监控设施及技术比以往更为发达,确定“前置调查程序”,避免“全楼买单”就是基于这一前提。有人进一步建议,将调查主体从“有关机关”明确为“公安机关”,避免产生推诿扯皮现象。所有这些,都是保障“头顶上的安全”的一种进步。
此外,加大惩处力度,仍是防止高空抛物的必要选项。比如,通过刑法修正案将高空抛物入刑,依法追究高空抛物人员的刑事责任。在新加坡,政府对高空坠物采取了严格的处罚标准。2014年3月,一名45岁男子因从三楼扔下两把椅子被新加坡法庭判决入狱5个月。若高空坠物造成路人伤亡,除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以外,还须按照刑法另行处置——高空抛物形同故意伤害,我们也应通过有力惩处使之进一步成为民众的法律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