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19年11月5日讯 据“深圳卫生监督”消息,此前,卫监部门接到线索称在坪地街道中心社区白石塘某居民楼里有人非法行医,有药水就来输液。卫监执法人员随即前往现场检查核实,现场发现有一患者在输液。
经询问,居民楼内的这位“医生”姓谢,患者是经人介绍来此看病的。
▽
房间桌面摆满了药品,垃圾桶内可见医疗废物。
租个单间当药品“仓库”
卫监执法人员顺藤摸瓜,发现谢某还在旁边一栋居民楼内,租了一个单间作为药品“仓库”。
▽
现场环境脏乱
房间里堆满了琳琅满目的药品,周边遍布着杂物。
经清点,共有37箱药品,足足装满了2辆皮卡车。谢某表示自己在老家跟父亲学医,不能出示相关医师资质。
▽
经核实,该场所和谢某,都不具备任何的医疗资质,是不可以开展诊疗活动的。
最终,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场所进行取缔,同时没收其违法所得,没收药品及器械一批,并给予其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提醒
在这种地方打针、输液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千万不能因为方便,便宜,或是朋友老乡介绍的熟人,就轻易到非法行医窝点就诊。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执业应当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执业。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等;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或者违法所得低于二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除紧急救治外,卫生技术人员在应当进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而未登记的场所开展医疗卫生技术活动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来源:龙岗区坪地卫生监督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