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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我的姐姐》官微页面截图。
电影《我的姐姐》官微页面截图。
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1年4月12日讯(记者 张玲)父母意外离世,姐姐是否必须抚养年幼的弟弟?最近上映的电影《我的姐姐》,抛给了观众这样一道法律题。(想了解更多深圳法治新闻,请点击深圳法治发布)
影片中,父母因为一场意外突然离世,留下刚刚踏入社会,正准备读研究生的姐姐安然,和年仅6岁的弟弟。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安然是否有义务抚养弟弟?本期张玲说法,我们邀请专业的家事律师为您解读。
一字之差,意义不同 “抚养”和“扶养”了解一下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杜芹家族律师团队的曹梦珊律师告诉记者,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规定,以及第一千零七十五条第一款“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的规定。父母去世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姐姐属于第二顺位的法定监护人,有保护弟弟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职责;具有负担能力的姐姐,亦有扶养弟弟的义务。
因此,如果没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姐姐就是弟弟的监护人,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而非“抚养”义务。
扶养指的是对社会关系中的“弱者”所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法律意义上的扶养指的是亲属间的抚养。
抚养就是“保护并教养”。抚养关系是长辈和晚辈之间的,并且是长辈对无行为能力人(主要是未成年人)的保护并教养,强调的是教育和保护。抚养的目的是要让子女健康成长。
记者:姐姐作为弟弟的监护人,有权送养弟弟吗?
曹梦珊律师:在现实生活中,成年,并不代表已经完全具备扶养他人的条件和能力。正如电影所表现的,姐姐刚大学毕业不久,养活自己尚且艰辛。如果有一个年幼弟弟需要监护和照顾,无疑会全盘打破自己的人生规划,也给生活增添沉重的负担。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丧失父母的未成年孤儿”可以被收养;“孤儿的监护人”可以作为送养人。“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
在电影中,并未出现祖父母、外祖父母、亲生哥哥,故推定姐姐是弟弟的唯一监护人。在这种情况下,姐姐有权自行决定是否送养弟弟。
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条也有明文规定:“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也就是说,虽然姐姐有权送养弟弟,但必须保障弟弟的合法权益,不能因为仅仅想要卸下自己的负担而送养,而应该为弟弟创造更好的生活环境而送养。
记者:如被送养,如何保障年幼弟弟的权益?
曹孟珊律师:如果弟弟要被送养,必须要确保以下事项:首先,应当判断和确保收养人符合收养条件;其次,应当听取和充分尊重弟弟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规定“涉及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在电影中,弟弟的年龄设定虽然是六岁,但已经能够非常清晰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喜好。法律的本意是鼓励尊重被收养人的意愿,这也是被收养人利益最大化的体现之一。因此,弟弟对于被收养的意见,应得到充分尊重。
最后,收养应当办理收养相关的登记、评估手续。收养关系,只有经过收养登记后,才能合法成立。
此外,鉴于父母去世后留有一定的遗产。根据法律规定,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的情况下,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电影中,父母意外去世,很可能没有留下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那么姐姐和弟弟作为唯二的法定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当弟弟被收养人收养后,姐姐也应将属于弟弟的遗产交付给收养人,由收养人妥善保管,合理用于弟弟的生活、成长开支等。
对于这个问题,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刘亚娟律师给出了一个解决方案。她说,在电影《我的姐姐》中,父母因车祸意外去世还留有遗产(一套房子),姐姐安然出售房产后获得了大笔售房款,可以支撑她扶养弟弟长大成人。虽然扶养弟弟与安然追逐梦想相冲突,但保障弟弟的人身权利更为重要,安然也有负担能力,所以安然对弟弟是有扶养义务的。
刘亚娟律师表示,姐姐安然可在对弟弟履行抚养监护之责的同时,还可请值得信赖的人协助照顾,而并非一定要带着弟弟上学或送养他人,如此在理想和现实之间也能达到一个较好的平衡。
【关于曹梦珊律师】
曹梦珊律师。
曹梦珊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杜芹家族律师团队执行主任。自从业以来,始终专注于婚姻继承家事领域,擅长办理各类离婚、继承、子女抚养、婚姻家庭财产分割等各类家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以及家庭财富中的法律风险评估、案件方案设计、文件体系的搭建与顾问服务,对家企关系辅导、资产债务隔离、传承方案设计与执行等方面有深入研究和服务成果。
【关于刘亚娟律师】
刘亚娟律师。
刘亚娟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先后从事警察、律师之职。在多年的律师职业生涯期间,已成功办理数百起民事诉讼案件,其中尤以婚姻家庭法律事务和房地产法律事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铺租赁纠纷、小产权纠纷、合作建房纠纷、离婚房产分割,房产继承等)为主要研究领域,并尤其擅长处理该领域内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执业以来已累计为客户提供数千起该领域内的法律咨询,并已成功办理数百起涉及家事、房产类的诉讼及非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