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知情同意权“向生”生前预嘱“向死”都是对生命全周期的呵护
法律“玲”距离:生前预嘱与医疗知情同意权是一种怎样的关系?
范秀玲:这两者既有共同点,又有区别。它们的共同点就是尊重患者的医疗自主权,也就是尊重患者的生命权。但从告知的主体、内容、目的来说,它们都是不一样的。
医疗知情同意权几乎涵盖了所有的医疗活动,它是对患者在紧急救助情况下可能潜在的一些风险的告知,并且在执行过程中有法定的履行要求,比如书面签字、视频录像、口头告知等。
而生前预嘱是患者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患者提出通过缓和的治疗来结束生命,放弃插管等给人带来痛苦又无济于事的医疗救治手段,并且在执行过程中有严格的规定,必须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达,还需要经过公证或者两人以上的见证。
概括来说,医疗知情同意权是一个“向生”的过程,而生前预嘱是一个“向死”的过程,但两者其实都是对生命全周期的一个呵护。
法律“玲”距离:您怎么看生前预嘱在深圳立法的意义?
范秀玲:深圳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在医疗健康领域先行先试,这也是践行民法典的立法精神,维护生命的安全和生命尊严。
对生前预嘱的立法,体现了充分尊重患者的医疗自主权,减少不必要的医疗资源的浪费,也避免患者家属在遇到亲属临终时要面临两难的选择,缓和医疗人员的心理压力,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范秀玲接受法律“玲”距离的采访。(翁任莹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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