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玲”距离31|一份生前预嘱公证要怎么做?深圳律师用亲身经历告诉你
2022-07-08 21:46 来源:深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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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特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2年7月8日讯(记者 张玲 翁任莹)7月5日,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杜芹到深圳公证处,为自己做了一份生前预嘱。这份生前预嘱,有可能成为深圳首份公证的生前预嘱。6月23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深圳通过立法率先建立的“生前预嘱制度”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全国网友和各方持续关注。
按照《条例》规定,生前预嘱由四种形式,包括公证生前预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的情况下完成的生前预嘱、自书生前预嘱、录音录像生前预嘱。作为一名专业的家事律师,杜芹对深圳推出的“生前预嘱制度”抱有很大的期待并乐见其成。7月7日,杜芹接受深圳法治发布、法律“玲”距离栏目专访,毫无保留地分享了她办理生前预嘱公证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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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芹律师接受法律“玲”距离栏目的采访,分享生前预嘱公证的亲身经历。(张玲 摄)
生前预嘱制度带来的变化体现在法律效力上
记者了解到,在《条例》修订前,家事律师给客户做的相关监护协议内容,其实和生前预嘱的内容差别不大。杜芹律师告诉记者,她的客户中有相当多的人对生前预嘱是有需求的。尤其是处于不可治愈的一些伤病末期,或者是临终前,他们就会考虑要不要去进行插管等创伤性的抢救措施,或者上生命支持系统?这些都是客户希望律师写到监护协议中的。客户也有担心,即使写到监护协议中,万一不同监护人产生不同意见,还能不能由当事人说了算?
《条例》修订后,给患者声明书带来的最大变化,就在于法律效力上。“之前的声明书依赖监护人主动去履行。有了《条例》的定性后,当事人的生前预嘱声明书是有法律效力的,也就是说监护人不用再做价值判断,也不要以自己的标准来判断当事人的选择到底有没有利。监护人只要按照当事人生前预嘱的声明来安排医疗救治措施,就是对当事人最有利的安排。”杜芹说。
对医疗机构也同样如此。在患者没有办法自主选择医疗救治方案的时候,医疗机构肯定是听监护人的意见。现在有了生前预嘱制度,就以患者的意见为主。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官网页面截图及《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七十八条内容。
律师亲身经历证明生前预嘱制度的必要性
杜芹律师决定公证一份生前预嘱,和自身经历有关。她告诉记者,自己的亲属已经80多岁,在生命的最后时刻,做了各种的抢救治疗措施,也只是延长了几天的生命,遭受了很大的痛苦。在她看来,这些痛苦本来可以不用承受。亲属的经历促使她决定第一时间为自己设立生前预嘱,杜芹希望能够亲身推动生前预嘱制度的真正落地,同时也能以亲身经历给自己的客户一个指引。
杜芹律师解释说,其实,生前预嘱的定义是非常严格的,而且限定在比较狭窄的范围,它只适用于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前的医疗措施。而且这医疗措施只有三种情况可以选择:①是否采取插管或者创伤性的救治措施②要不要上生命支持系统③对于患者曾经原发的疾病是否要进行持续性、延续性的治疗。她建议说,在决定公证生前预嘱前,当事人要对什么是创伤性救治措施,什么是生命支持系统,什么是原发疾病等概念进行全面了解。
除了生前预嘱的3种情况外,杜芹律师公证的这份声明书,包含5个愿望清单①我要或不要什么医疗服务②我希望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治疗③我希望别人怎么对待我④我想让我的家人和朋友知道什么⑤我希望谁帮助我。
图为空白示范文本,可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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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预嘱的设立以及变更对形式和见证人的要求很严格,这也是希望当事人能慎之又慎,不要变来变去。“变来变去意味着你可能对这件事的考虑还不是那么理性。”杜芹律师表示,这个制度毫无疑问是非常值得推广的。她有两个思考,一个是,什么时候适用生前预嘱?这个判断要交给医生,要相信医生的专业判断;另一个就是生前预嘱如何送达医生手上?是通过监护人的手送达,还是(从公证机关)直接送达。她认为,这两条渠道都应该保持畅通。这也意味着,公证处和医疗机构在生前预嘱的信息传递方面需要建立起共享机制或共享平台。
杜芹律师表示,一个好的制度,还需要更多实施细则,将医疗机构、律师、公证处、法院等协调起来,真正地尽快落地。
【相关资料】
国内对于生前预嘱的推广,最早是由北京生前预嘱推广协会进行的。该协会于2011年推出了生前预嘱文本《我的五个愿望》。这五个愿望分别是①我要或不要什么医疗服务②我希望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治疗③我希望别人怎么对待我④我想让我的家人和朋友知道什么⑤我希望谁帮助我。
深圳市生前预嘱推广协会已经于2021年成立。
【关于杜芹律师】
杜芹,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盈科全国婚姻家事委员会主任、深圳律协民事委员会主任、幸福加遗嘱库创始人。专注办理婚姻、继承等重大疑难家事诉讼,提供家族财富管理传承规划与落地实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