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法院近日审结了一宗特大信用卡盗刷案,被告人被控利用改装的pos机潜入商户盗走信用卡信息并盗刷卡上额度。据悉,该案涉及86名被害人,单笔最大盗刷金额106万元,盗刷金额共计361万元。庭审持续4天,42名被告人获刑,判决书长达119页。
信用卡被异地盗刷,牵出POS机非法牟利产业链。
2016年8月下旬,某金融机构报警称多名客户信用卡被异地盗刷。福田公安分局迅速组成专案组开展侦破工作,于2016年国庆节前后一举打掉了该窃取信用卡信息、复制信用卡盗刷的跨境犯罪团伙,涉案犯罪嫌疑人悉数落网,缴获涉案车辆1部、作案电脑11台、手机80余部、银行卡361张、白卡76张、各类POS机94台,其中8台被改装。
经查,自2015年始,居住于福建省厦门市的被告人沈某某通过学习掌握了POS机的改装技术,可以窃取在该POS机上刷过的信用卡卡号、磁道、密码等信息(称为料),并能够设定该POS机自动将相关信用卡信息发送到其设定的手机上(该过程称为采料)。
被告人沈某某找来专业团队,复制出一张与原卡一样可以消费的信用卡,随后再通过其他的POS机刷卡套现或者取现(该过程称为洗料、出料),各个环节参与人员再按照约定提成分赃。被告人沈某某作为拥有原始信用卡信息的犯罪链条顶端,被称为“料主”。“料主”方和“洗料”方每次按照七三或六四不等的比例对赃款分成,形成了一条POS机非法牟利产业链。
潜入商户“顺走”信用卡信息
运作POS机非法牟利产业链需要源源不断的“料”。为了寻找“采料”源头,被告人沈某某将目光投向了街头巷尾的小商家。
2015年,被告人沈某某通过互联网联系上陈某某(另案处理),由陈某某以推销为名,利用刷单免手续费的优惠方式吸引商家,并成功为福田区一家不知情的美发店安装了改装后的POS机。客人一旦在这台POS机上使用信用卡刷卡消费,该卡的信息资料就会输送到沈某某处。截至案发日,共计80余名被害人信息通过这台POS机外泄。
组建团伙进行盗刷
2016年6月,沈某某来到湖南省长沙市,联系被告人马某某等人进行招兵买马,采用分组合作的形式,组建多个“洗料”团队,负责提供POS机刷卡和提供信用卡号用于收账、转账、取现。
被告人马某某熟悉了相关流程之后,萌发自己做“料主”的想法。他来到深圳,与被告人陈某等7人另行组建了盗刷信用卡犯罪团伙。截至案发日,该团伙共对2名被害人信用卡进行盗刷,盗刷金额合计人民币26万元。
在此期间,为马某某传递信用卡信息的被告人周某某(另案处理)知悉上述犯罪过程后,又另行联络了4人(均另案处理),在国际网络上使用比特币购买国外人员的信用卡信息,之后写入空白卡片进行盗刷。
42名被告获刑判决书达119页
经福田法院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马某某等4人犯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被告人沈某某等30人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罗某某等6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朱某等2人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上述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至十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该案系福田法院近年来受理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数最多、庭审时间最长的案件。
据悉,该案42名被告人中,除部分被告人自行委托了辩护人外,福田法院为24名被告人指派了法律援助律师担任辩护人,保障控辩双方平等对抗,切实强化司法领域人权保障。
近日,福田法院对该案依法宣判,判决书达119页共计5.6万余字。大部分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伏法,部分被告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目前正在二审阶段。据透露,除该案已判决的42名被告人之外,该系列案还牵连了多个相关案件,目前仍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